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的权利,提高研究所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科发传播字〔2015〕7号),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在履行机构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条 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四条 研究所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研究所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如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研究所综合处是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其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九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督促检查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研究所官方网站或微信;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所综合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四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五)对申请人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做出说明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研究所无权更正的,协调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研究所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研究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研究所纪监审办公室或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等行为,对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批评;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