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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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党费使用
(一)活动组织
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党支部在开展活动前应提前编制党建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报党群办公室审核(所需经费超过3000元,需经党委书记审批)。
党建活动应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防止形式主义;活动须自行组织,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党支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二)经费列支范围及标准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一天多次就餐,人均伙食费总额不得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原则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原则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适当增加。
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四)报销结算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所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严禁用私人银行账户支付活动费用。
党建活动经费累积报销额度不得超过各支部年度总额(职工党员人均400元、离退休党员与学生党员人均200元);单项报销额度不得超过活动预算。
报销时应确保材料单据齐全,覆盖活动开展全过程,包括请示报告呈批单、活动方案、活动通知、签到表等活动相关材料。
若开展竞赛评选类活动,获奖人员不得超过活动参与人员的2/3,严禁发放普惠性纪念品;奖品原则上以满足学习、办公用途为主, 最高等次奖品价格不得超过300元;购买、发放奖品时应提供详实记录,确保领用及发放记录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