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依据“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立研究所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11-15人组成,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育处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评审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原则上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四、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1、参评学年受到过国科大或研究所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4、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严谨地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参评的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2、导师推荐:审核《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内容,并签署推荐意见。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审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内容,如发现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4、研究所评审委员会评选: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要求,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确定本单位初选获奖学生名单,初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5、国家奖学金初选名单所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初选名单有异议,可实名向评审委员会申诉。
6、提交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七、表彰奖励
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八、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九、争议及违规处理
1、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实名向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国科大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2、研究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十、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处负责解释。